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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延续审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延续审批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不再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擅自停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01
申请延续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1.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2.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3.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5.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6.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三)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同时具备第七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的。
2.未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的。
3.不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的。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异议的。


02
延续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1份。
(二)延续申请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图中“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其常设办事部门在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为“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2.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除许可受理和许可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外,其它同第一类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
3.时限规定:在7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受理时限5日内,审查审批时限60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内,印发证时限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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