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生命就在于它的秘密性,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则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商业秘密权的终止就是商业秘密已被公开。商业秘密权的终止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人公开
1、权利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无论权利人是出于何种原因,此时商业秘密都将不再具有秘密性,可以被公知公用。
2、权利人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技术要点为代价的。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经过公告程序,以便审查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实用性及创造性。即使该技术秘密未曾获得专利保护,但因其已被公开,故不再是技术秘密,也就不是商业秘密了。
3、权利人公开出售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如果从产品上较容易看出其商业秘密,那么产品的出售就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丧失。在此,需要探讨的是,如果权利人出售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其技术秘密并非显而易见,他人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商业秘密的,原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丧失?我们认为,如果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商业秘密的人将获得的信息作为秘密管理时,原权利人并不丧失其商业秘密权。因为该信息尚未进入公用领域,况且商业秘密也不具有独占性。
4、权利人将含有商业秘密的作品公开出版。如在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有关论文,公开出版有关学术专著。
5、权利人疏忽泄密等。
二、第三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
1、第三人合法公开。指第三人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将通过受让、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
2、第三人非法公开。如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合同相对人泄密;第三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虽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却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并未公知于众,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不丧失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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