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度是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要的手段,有效告知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目标和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前提。
一、有效告知的原因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是权利人自主保护,每个企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内容各不相同,要求员工做到的内容必须进行有效告知。一是员工对工作内容有知情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所以有效告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二是员工有履行保密责任的义务。当然权利人有效告知后,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有效告知的内容
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度的企业,必然要求员工了解掌握相应的保密内容。以我所商业秘密保护“新木桶理论”建立的体系制度为例,有效告知员工的内容如下:一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度的培训教育;三是把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内容要告知知悉范围内员工;四是要对拟产生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定密细目内容及定密的原则、方法。
三、有效告知的方式
有效告知的方式就是法律认可的告知方式。一是通行的有效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商业秘密标识及履行签字手续的文件传达、教育培训、书面通知等。二是通行的有效告知方式具体要求:1)以合同约定地址送达,不管对方是否收到,以寄出为送达;2)当面签收最为直接有效;3)根据对方常用地址或住所地进行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为准。三是有效告知的范围。无论采取以上哪种方式,要确保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要求被“应知者尽知”,这样一旦发生商业秘密失泄密问题寻求法律救济时,这种告知方式能够作为法律证据被采用。
四、有效告知的改进
有效告知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中重要环节,要在检查监督中做好检查工作。一是有效告知制度与实践工作落实的融合性如何,可以通过座谈了解;二是检查涉密人员对自己应该知悉的涉密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检验。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得当的方式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升,最终实现有效告知的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展有效告知最终目的是解决员工对需要掌握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真不知道”和“假不知道”的问题。“真不知道”是指员工学习培训不够、用心不够,真不知道应该掌握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内容;“假不知道”是指员工已经知道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内容,但出于其它目的而假装不知道的现象。“真不知道”就要从学习培训入手,“假不知道”就要在认真履行告知手续的基础上,搞清员工的真实意图,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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